2018年11月23日,我公司瓦斯治理专家受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邀请成为四川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专家检查组二组成员,于12月份开始,根据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四川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方案》,对宜宾市国有重点4个、珙县3个、兴文县8个,共15个矿井开展现场“会诊”。
以下为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原文: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古叙公司: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结合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省应急厅 四川煤监局制定了《四川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煤监局
2018年11月21日
四川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灾害、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以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矿冒险组织生产,推动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淘汰退出,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
二、“会诊”范围
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以及启动隐患整改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情形,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而未进行鉴定、鉴定未完成或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正常生产、建设以及启动隐患整改的矿井。
三、“会诊”主要内容
(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开采范围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或鉴定。
(二)采掘部署及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防突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是否符合规定并严格落实。煤层的开采顺序、开拓布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接替等是否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正常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要求。
(三)防突机构及投入保障
安全投入是否能够保障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防突队伍,并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是否建立健全防突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四)煤层瓦斯基础参数
是否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是否试验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是否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及时更新,是否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五)综合防突措施
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本煤层钻孔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或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但采用本煤层钻孔无法实现区域防突措施效果仍然采用本煤层钻孔抽采瓦斯。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按比例协调配置。
(六)瓦斯抽采系统
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正常运行,运行泵的装机能力是否不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备用泵的能力是否不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矿井瓦斯抽采是否达标,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是否规范。
(七)矿井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采(盘)区划分是否合理,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是否有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并能实现故障闭锁、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功能,是否具备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等功能。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调校、测试、闭锁功能试验,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九)防突现场管理
防突措施的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计量和防突效果验证、效果检验等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检验是否可靠有效。
(十)安全“会诊”其它内容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瓦斯“零超限”管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情况,矿井供电系统可靠性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
全省“会诊”工作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至2019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对标检查、自查自改(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
各煤矿企业对照“会诊”内容进行对标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具体工作按《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自查自改的通知》(川安监函〔2018〕326号)要求进行。
(二)专家会诊、督促整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
省应急厅 四川煤监局组织三个专家组,由四川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分别带队,煤监分局、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逐矿开展现场“会诊”,形成“会诊”意见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明确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否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会诊”报告同时反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监分局。
(三)总结分析、巩固提高(2019年6月)
对“会诊”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出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校示范项目建设效果和重大技术攻关效果,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一批攻关课题,对问题和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整改情况组织开展 “回头看”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提高“会诊”工作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利用2017年全面安全“体检”工作成果,确定“会诊”煤矿名单,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方案,严格对标开展“会诊”。专家“会诊”工作组由四川煤监局业务处室1—2人、不少于5名专家、驻地煤监分局不少于2名监察员、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2名监管人员组成。其中专家组人员职称为中级以上(采矿专业1人,通风专业2人,机电专业1人,地质专业1人),专家必须熟悉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业务,客观公正,与被“会诊”煤矿无利益关系,身体条件必须能够保证正常入井(身体健康、无心脑血管疾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突出重点
各“会诊”检查组首先安排对国有重点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或未评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由“会诊”检查组“会诊”,其他建设项目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建设矿井由市级部门)比照“会诊”内容严格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防突规定组织施工。会诊工作结束后启动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恢复生产、建设前按管理权限,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比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会诊”。
(三)严格标准
“会诊”工作严格按照“会诊”重点内容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标准执行,制定“会诊”检查工作表,逐项对照检查。“会诊”专家组逐矿编制“会诊”工作报告(包含矿井基本情况、自查自改情况、“会诊”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会诊”结论等内容),并填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专家情况表》(附件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矿井基本情况表》(附件4)。
(四)严格执法
坚持“会诊”与执法同步进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监分局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煤矿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装备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等行为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据重大隐患判定规定顶格处罚。
(五)认真总结
“会诊”工作结束后,各“会诊”检查组认真总结安全“会诊”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对存在瓦斯突出重大风险的矿井,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监察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及时开展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2018年12月起,填报附件2、3、4报表于次月1日前报送四川煤监局,2019年6月15日前,形成“会诊”总结报告,包括无防治能力的煤矿名单、提交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名单等一并报送四川煤监局。
联 系人 :熊奎
联系电话:028—86630392(电子传真)
电子邮箱:86641020@163.com。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检查组分组情况表.docx 在线预览
附件2: 四川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会诊”工作情况表.docx 在线预览